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和《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有关要求,大力推进绿色建筑发展,促进建筑产业现代化,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和省委十三届九次全会、省委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进全省海绵城市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要求。以建设“两美”浙江为目标,以“五大发展理念”为引领,切实转变城市规划、建设理念,大力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结合“五水共治”,有效利用雨水资源,推进工程治水向生态治水转变,实现雨水径流由快速排除、末端集中、收纳治污向慢排缓释、源头分散、自然净化转变;充分发挥和利用城市水体、绿地、市政基础设施、各类城市建筑体等对雨水的渗透、吸纳和净化作用,最大程度实现雨水在城市区域的自然积存、自然渗透和自然净化,提升城市排水防涝能力和流域防洪能力,有效削减径流污染,加快构建健康完善的城市水生态系统。
  (二)基本原则。
  规划引领。在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加强各类规划间的协调与融合,突出城市规划的引导调控作用,实现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
  生态优先。高效利用雨水资源,将绿色设施(自然途径)与灰色设施(人工措施)相结合并优先采用绿色设施,确保城市排水防涝安全,有效削减径流污染,促进生态环境保护。
  分区实施。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排水、排污分区情况,确定不同的径流控制率及相关控制指标。城市新建城区及新建建筑、道路、公园、水系、广场等,应严格落实低影响开发(LID)理念;老城区应结合城市综合整治、老旧小区(棚户区)改造、低洼易涝点和河道整治等逐步实施。
  因地制宜。综合考虑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条件、自然条件、水资源状况(自然水文状态)、原有排水设施能力等因素,平原、丘陵、山地、海滨等不同类型城市应因地施策,结合城市规划建设、旧城改造,统筹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三)目标任务。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就地消纳和利用70%以上的降雨。2016年起,全省各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以及有条件实施的新开工项目要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到2020年,设区市建成区25%以上的面积、县级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上述目标要求;到2030年,设区市和县级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其他县城建成区5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
  二、建设重点
  (一)加强城市河流和湖泊整治。城市建设改造过程中,要根据海绵城市建设控制目标与技术要求,合理确定保护与改造方案,严格保护现状河流、湖泊、湿地、坑塘等城市自然水体,划定城市蓝线,禁止侵占河湖水域岸线。要利用城市自然水体,设计湿塘、雨水湿地等具有雨水调蓄与净化功能的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净化初期雨水,同时与城市雨水管渠系统、雨水地面径流排放系统及下游水系相衔接。强化水系沟通,保护现有湿地,严禁随意填埋河道水系,有条件的城市要恢复已填埋的河道增加水面率,加快贯通骨干河道,打通城市“断头河”,健全城市河网水系,提高水体自净能力。充分考虑河湖水系的容量,保证城市防洪排涝需要的过水能力和调蓄库容。与流域、区域防洪规划相衔接,完善城市防洪排涝体系,妥善安排城市洪涝水滞蓄和外排出路,统筹布局泄洪通道和蓄滞场所,合理确定城市防洪排涝分区和建设标准。加强城市开发建设过程中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管理工作,执行水土保持设施“三同时”制度,严控新增人为水土流失,促进雨水径流源头减排。
  (二)优化城市公园和绿地建设。将构建海绵型绿地系统作为园林城市建设、生态园林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城市公园和绿地系统要考虑绿网、水网、绿道网的有机融合,结合绿地周边水系、市政设施和房屋建筑等统筹开展设计,在满足生态、景观、游憩等功能的基础上,同步考虑为周边区域提供雨水滞留、缓释的空间,提高区域内雨水调蓄和净化等功能。要因地制宜采取小微湿地、雨水花园、下沉式绿地、植草沟、植被缓冲带、雨水湿地、雨水塘、生态堤岸、生物浮床等低影响开发措施,园路、绿道和停车场等区域采用透水铺装等,提高雨水渗透能力,有效削减地表径流峰值和流量,净化雨水径流,合理利用雨水资源。
  (三)改善城市道路和广场排水。要规划设计符合低影响开发要求的道路高程、道路横断面、绿化带及排水系统,提高道路对雨水的渗滞能力。新建道路应结合红线内外绿地空间、道路纵坡及横断面设计、市政雨水排放系统布局等,优先采用生态排水。已建道路可通过路缘石改造、增加植草沟、溢流口等方式将道路雨水径流引到绿地空间,实现雨水渗、滞、蓄、净后再排,需进行雨污分流改造的要尽快完成。城市广场、城市慢行系统、公共停车场以及非重型车辆通道优先采用透水铺装,城市道路红线宽度超过60米的道路两侧、学校操场两侧要逐步规划、建设配套雨水蓄水设施。城市广场可在地下建设蓄水池用于绿化灌溉和景观水体补水,改善广场排水。
  (四)促进居住建筑和小区调蓄。新建建筑和小区要按照低影响开发的要求规划建设排水系统。在场地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非机动车道、地面停车场和消防通道应采用透水铺装增加雨水自然渗透空间,可渗透地面面积比率不应低于40%。有条件的建成区应根据可渗透地面面积比率进行透水性改造。新建建筑和小区要全面推行建筑屋顶绿化和立体绿化,增加雨水渗透、净化和收集利用设施;既有建筑和小区可结合实际情况对建筑屋顶、周边绿地以及景观水体等实施低影响开发改造。要结合小区景观水体建设雨水湿地和蓄水池,用于绿化灌溉、景观水体补水和道路清洗保洁等。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性建筑、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危旧房、老旧小区)改造项目要率先落实海绵型住区的要求。
  (五)推进公共建筑项目海绵体建设。机关、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场馆、交通场馆和商业综合体等各类大型公共建筑项目要率先推进海绵体建设,减少非透水性硬质铺装面积,有条件的要配套建设具有削峰调蓄功能的景观水池、低洼水塘等。规划用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物,要按照每万平方米建设用地不小于100立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综合蓄水设施,有条件的工矿企业、工业厂区宜建设雨水收集、蓄存和利用设施。
  (六)延伸开展城乡一体化海绵体建设。在推进小城镇和村庄建设过程中,要结合推进实施重点中心镇、综合规划建设示范创建镇、美丽乡村建设示范村等建设,因地制宜规划建设海绵型镇村。海绵型镇村建设要强调与周围自然生态环境的有机结合,运用低成本和自然生态的方法提高镇村雨水吸纳和排放能力。
  三、主要举措
  (一)科学编制专项规划。2016年10月底前,设区市和县级市完成海绵城市专项规划草案编制,并于12月底前完成报批;2017年6月底前,其他县城完成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各地在编制和修编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道路、绿地、排水防涝、河网水系等相关专项规划时,要将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作为重要内容,把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刚性控制指标;已完成编制的相关规划,要结合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及时进行修编。在划定城市蓝线时,要充分考虑自然生态空间格局,科学界定城市增长边界,保护好山、水、田、林、湖自然本底,夯实海绵城市的生态基础。要根据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建立海绵城市工程项目储备制度。
  (二)落实建设管控手段。按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要求,划定并落实蓝线、绿线,建立和完善规划管控制度,将海绵城市建设的要求和刚性控制指标落实到规划、设计、施工建设等各个环节,确保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与主体建设项目同时规划设计、同时施工建设、同时投入使用。在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等环节,要将海绵城市相关工程措施作为重要审查内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当写明海绵城市相关工程措施的落实情况,并提交备案机关。要将建筑与小区的雨水收集利用、可渗透地面、蓝线规定等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措施作为城市规划许可条件,保持雨水径流特征在城市开发建设前后大体一致。
  (三)制定完善标准规范。各地要结合《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试行)》和当地实际,开展海绵城市相关专项课题研究,制定完善与海绵城市建设相关的设计、施工、验收、养护的标准规范或技术导则,因地制宜指导建设。
  (四)抓好典型示范引领。要有针对性地选择不同自然条件的城市,开展海绵城市建设省级试点工作,推进海绵城市示范区、海绵型公园绿地、海绵型居住区、海绵型道路广场、海绵型小城镇等示范建设。2017年底前,各设区市要在市区范围内至少建成1处不少于3平方千米的示范项目,各县(市)要建成一定数量的示范项目,全省形成一批在全国有影响的试点城市、示范区域、示范项目。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建立工作机制,统筹部署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细化落实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建设、水利、国土资源、园林绿化、气象等部门职责,形成工作合力。省建设厅牵头负责研究出台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政策和措施,会同水利等部门研究制定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指标体系、检测评价方法,组织修订和完善省园林城市、节水型城市、节水型社会、人居环境奖等创建载体标准,将海绵城市建设目标纳入创建评价指标体系,并加强对各地的指导、培训、督查和绩效考核;省财政厅要加强资金统筹,通过奖补方式,加强对海绵城市建设的支持,积极推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省发展改革委要加大利用专项建设基金对海绵城市建设的支持力度;省气象局要做好气象业务服务和长年降雨、气温等相关资料的收集分析。其他有关部门要共同支持和参与海绵城市建设工作。
  (二)加大投入支持。各级政府要充分利用好国家、省级海绵城市建设财政补助,整合水环境整治、水利建设、环境保护等有关专项,投入海绵城市建设,优先安排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并纳入地方政府采购范围。
  (三)加强产业扶持。有条件的地区要制定政策措施鼓励成立海绵城市建设产学研中心,打造全产业链的海绵城市产业,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各地要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投资和建设,建立科学高效的海绵城市建设投融资体制,逐步建立多元化可持续的资金保障机制。充分发挥开发性金融的中长期融资优势和引领导向作用,为海绵城市建设提供投资、贷款、债券、租赁、证券等综合金融服务。
  (四)严格督查考评。各地要将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省建设厅要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督查考核制度,对各地海绵城市建设推进情况进行考核,对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城市和各地在水生态保护、水环境治理、水资源利用、水安全运行方面的工作进行评价。
  (五)强化宣传培训。省级有关部门要联合组建全省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服务专家队伍,为各地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各地要组织开展专业知识培训,提升从业人员业务素质和能力,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载体,开展海绵城市建设专题宣传,营造全社会支持的良好氛围。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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